吉首大学商学院MPAcc硕士研究生
导师工作条例(试行)
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责任。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等直接影响着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成长。为了充分发挥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第一条 在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和学院有关学位与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MPAcc教育中心关于专业硕士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安排。
第二条 积极参与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和复试等工作。
第三条 积极参与制定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本人所指导研究生的具体培养计划。
第四条 开设、讲授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课,按时完成对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考核等教学工作,并及时上报课程成绩及试卷。
第五条 引导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前沿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注意培养研究生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六条 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安排研究生参加并完成项目研究、社会调查和专业实践等任务,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协助学校、学院、MPAcc教育中心完成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第七条 指导研究生拟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和开题报告,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
第八条 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推荐和答辩工作。
第九条 对评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等人选进行推荐。
第十条 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修养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尽力帮助其解决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第十一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对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导师组工作机制,导师组在组长组织下,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实行三导师制,即每名研究生配备第一导师、第二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各1名,其中第一导师和第二导师中至少有一位导师从事财务相关专业的教学和研究。
第十四条 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向MPAcc教育中心汇报所指导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并在研究生答辩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MPAcc教育中心提交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结,作为导师工作实绩记录。
第十五条 导师应妥善安排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研究生指导任务,离校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含寒暑假)者应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安排,经导师组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MPAcc教育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对确实没有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按程序取消其指导资格。
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后取消其导师资格:
(1)在课堂和其他场合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等违犯学术道德及学术行为规范要求的。
(4)有其他不适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吉首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