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年11月30日浏览:[]


 邵政发〔2020〕16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邵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切实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范围类型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是指使用中央、省、市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县级自筹资金以及后续扶持资金等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所形成的资产,按工程类型分为四类:

(一)基础设施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的各类基础性设施,包含供水、供电、道路、排污、排洪、广场、停车场、文体设施、绿化、挡墙、围栏、路灯、宣传栏(牌)等。

(二)配套设施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的各类管理性设施,包含小区办公用房、小区服务用房、教育配套项目等。

(三)经营资产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的各类经营性设施,包含商业门面、架空层、停车场(位)等。

(四)安置住房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建设的安置住房,包含已分配和未分配的各种户型安置住房。

第二条  由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通过申报项目或自筹资金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用于部门自身业务管理(服务)的资产,不纳入本办法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单元,按资产分类建立台账,进行分类核算管理。

二、资产权属划分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基础设施类资产的产权和管理权属划归搬迁安置点所在的乡镇,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配套设施类资产的产权和管理权属划归搬迁安置点所在的乡镇,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中,教育配套项目资产的产权和管理权属划归县教育局进行管理。

配套设施类资产委托相关机构(单位)进行管理使用的,资产主体应与委托管理的机构(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经营资产类资产的产权为邵阳县扶贫开发公司,管理权属划资产所在乡镇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经营资产类资产委托相关机构(单位)进行管理使用的,资产主体应与委托管理的机构(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经营性资产收益上缴方式、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  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安置住房类资产的产权和管理权属,已按政策分配给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安置住房,划归对应的搬迁户,自行进行管理维护;未分配的安置住房,划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所在的乡镇,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资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  基础设施类资产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

(一)负有资产的建档、登记、核算、注销、变更等管理责任。

(二)负有资产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维护、损坏修复等管理责任。

(三)资产委托下级单位或其它机构(单位)进行管理的,委托主体仍负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第九条  配套设施类资产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

(一)负有资产的建档、登记、核算、注销、变更等管理责任。

(二)负有资产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维护、损坏修复等管理责任。

(三)资产委托下级单位进行管理使用的,负有资产管理的监管责任;资产委托非下级的其他机构(单位)进行管理使用的,资产管理责任同步转交被委托机构(单位),委托主体仍负有资产的监管责任和协调义务。

第十条  经营资产类资产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

(一)负有资产的建档、登记、注销、变更等管理责任。

(二)负有资产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维护、损坏修复等管理责任。

(三)资产委托给相关机构(单位)进行管理的,资产管理责任同步转交被委托机构(单位),委托主体仍负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安置住房类资产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

(一)安置住房按照政策分配安置给易地扶贫搬迁户的,由搬迁户自行进行管理。

(二)安置住房未分配的,由安置点所在的乡镇负责进行管理,负有资产的建档、登记、安全正常运行、管理维护、损坏修复等管理责任。

四、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经营资产类资产由资产管理的主体或受委托的管理主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营运。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收益由所在乡镇收入后统一交县扶贫开发公司。

第十四条  按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经营性资产收益,应用于相应安置点的搬迁群众后续扶持发展、相关补贴(支助)、安置点社区管理(服务)等。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经营性资产收益,以年度为周期,扣除应缴纳税金后,按照扶持资金70%、管理资金30%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和使用。

(一)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发展及搬迁户物管费补贴、微田园流转费、困难搬迁群众补贴(支助)、搬迁劳动力就业培训、搬迁致富带头人扶持、后续扶持项目建设等支出。

(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安置点社区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公共卫生保洁、公共区域水电、公共基础设施新建或改扩建、社区特定公益性岗位等公共管理支出。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经营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根据资金分类按如下流程申请拨付使用。

(一)扶持资金:按照“一事一议一审批”的原则,由安置点所在的乡镇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县扶贫开发公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领导审核签批后拨付使用。

(二)管理资金:按照“年初预算,按月使用”的原则,由安置点所在的镇编制年度管理资金使用预算,报县扶贫开发公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领导审核签批,并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拨付使用。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管理资金由邵阳县扶贫开发公司按照邵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划拨至资金使用主体的指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  按照“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扶持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主体应严格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进行使用,并于每年初向邵阳县财政、扶贫部门报备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监管核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管理资金年度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

五、其它

第二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基础设施类、配套设施类、经营资产类、安置住房类资产的管理,若上级另有明确指导意见和要求的,遵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各类资产如需处置,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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