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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02日 00:00 作者:办公室 审核:

吉首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培养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创新人才,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培育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创建真实的创业环境,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扶持大学生开展新型创业、科技创业实现创业实践项目化创业管理制度化创业平台基地化创业指导全程化打造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产业化发展的绿色通道,为入驻基地的大学生企业或创业工作室提供服务,保证基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以扶持学生创业为宗旨,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创新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实训等综合服务。

    第三条  学校大学生企业和创业工作室可申请入驻基地。其中,大学生企业是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两年择业期内自主创业,并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初创项目。大学生创业工作室是指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以完整的项目创业计划,并且进行了生产经营等创业活动,收到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展前景良好、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在吉首大学团委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初创项目;或者学生以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创新创业大赛界定为校级以上(含校级)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大学生创业团队大赛等)和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为基础,进行创业实践活动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的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就业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共青团吉首大学委员会、张家界校区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与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各部门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办公室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成员可从具有创业热情的学生中产生。张家界校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由张家界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参照此办法负责管理。管理委员的基本职责包括:

    (一)免费为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帮助其提高创业意识,提升创业经营管理知识,推介创业项目。

    (二)为入驻项目提供全程化的创业指导,帮助其聘请指导老师、法律顾问,对学生进行创业指导,帮助其熟悉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提高创业实践能力。

(三)为孵化成熟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宜提供快捷、便利的指导与服务。

(四)免费为入驻项目提供人员招聘服务,为创业学生协调项目申报、档案托管、户口挂靠、党组织关系接转等相关工作。

    (五)为入驻项目提供办公场所和桌椅,入户网线端口。

    (六)立足自身职能,拓展有利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如创业网站等,为大学生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服务。

    (七)组织入驻项目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和交流。

第三章  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入驻基地的创业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以上学历学生和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项目所有成员必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投资小、见效快,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好的开发前景。

    (三)创业项目须有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计划书。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学生主持承担的项目如果采用他人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意见方可申报;属学生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有相应证明材料。

    (五)科技类或科技服务类大学生企业,学生必须占企业总股份的3 0%以上,或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非科技类大学生企业,学生必须占总股份的6 0%以上,或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

    (六)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报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七)非国家限制扶持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暴利行业和加盟连锁校外社会公司企业的学生项目。

    (八)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

    第六条  优先入驻基地的项目:

    (一)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或列入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进行创业实践活动的。

    (二)有较成熟的科技创新性创业项目(如获得国家专利等)、且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有运营项目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和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的。

    第七条入驻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填写好《吉首大学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创业计划书》,连同所附证明材料送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接受学生个人直接申报。

    (二)申报入驻基地时须提交以下纸质和电子文本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吉首大学学生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申报表》;

    2.《创业计划书》(按《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编制说明及提纲》要求编制)

    3.项目负责人及合伙人的学生证复印件(已毕业学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 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大赛获奖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涉及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三)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创业计划书》进行初选和实地考察。

    (四)对于初选合格的项目,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专家对学生进行答辩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选出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公布评选结果,予以相关扶持,并选择符合条件的优秀项目入驻基地。

    (五)批准入驻基地的大学生企业或工作室与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吉首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一年一签),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运行模式

    第八条  设立基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政府支持、社会赞助和学校自筹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审批,财务处核发。主要用于基地建设、优势入驻项目无偿资助、创业奖励开支、创业指导服务补贴、大学生创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创业指导课题建设、创业指导专家库建设开支等。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政府出资部门或出资人的监督。

    第十条  经基地管理委员会评定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项目扶持资金。项目负责人凭票据、本人身份证,经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大学生创业工作室在基地孵化期为1年,大学生企业为2年。若有特殊情况,经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基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入驻大学生企业和创业工作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吉首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

    (二)遵守学校和基地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用水用电、财产和人身安全,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入驻大学生企业和创业工作室按规定及时缴纳保证金、水电费、物管费、卫生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大学生企业保证金为2 00 0元,创业工作室保证金为1 0 0 0元。

    第十三条基地每年对入驻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凡评估优秀的大学生企业,在自愿的情况下,基地优先推介进入国家或地方高科技园区独立经营。对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和工作室进行清退;对于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劝其撤出基地。

    第十四条  基地认定入驻大学生企业和工作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放《退出基地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基地:

    (一)项目中止。

    (二)入驻大学生企业和创业工作室不再需要使用基地提供的场所,或对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不适宜在基地继续进行实训孵化的。

    (五)有将基地房屋或财产转租行为的。

    (六)其它必须退出基地的情况。

    入驻企业和创业工作室在收到《退出基地通知书》后的30日内,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自备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学校将从逾期之日起没收保证金或处以相应罚金。

    第十五条  实训期问,项目及其法人单位每年1 1月下旬须以书面形式向基地报告财务经营状况。连续两年不报告的,基地可以告知该项目撤出基地。

    第十六条  孵化期满,基地终止提供扶持服务。入驻大学生企业和工作室退出基地,办理退出手续,交还基地财物。

第十七条  入驻大学生企业和创业工作室均不得以学校或基地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入驻大学生创业工作室原则上以项目负责人自然人的身份对外签订合同;入驻大学生企业已注册登记成为法人单位的,原则上以自身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若签订合同确须基地提供证明材料的,须经基地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基地管理委员会严格审批。

第十八条  作为大学生创业工作室入驻的创业项目,在基地孵化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申报注册登记前须报告基地。

    第十九条  入驻项目的学生在基地的行为一律由基地管理委员会按《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合同管理,在基地以外的行为遵从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条  入驻项目办公室的使用、分配、调换、清退,基地室内各类设施维修以及相关资料归档由基地负责。    

第二十一条  基地物业归口基地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学校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对于基地管理委员会违反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学校异议、申诉,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表》

2、《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商业计划书编制说明及提纲》

3、《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

 


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必填项)

公司名称

(如公司未成立不用填)

注册资本

(如公司未成立不用填)

项目负责人

(企业法人)

姓名

(必填项)

性别

(必填项)

出生年月

(必填项)

学历

(必填项)

专业

(必填项)

在读(毕业)学院 

(必填项)

毕业时间

(必填项)

生源地

(必填项)

联系电话

(必填项)

电子邮箱

(必填项)

项目所属行业

(必填项)

项目所处阶段

种子期□  成长期□  扩张期□  成熟期□

项目是否参加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

是□   否□

大赛名称及获奖等级

(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融资金额

(必填项)

融资方式

自有资金□  民间借贷□  风险投资□  银行借贷□

其他合伙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在读(毕业)学院

毕业时间

专业

学历

联系电话

 

 

 

 

 

 

 

 

 

 

 

 

 

 

 

 

 

 

 

 

 

 

 

 

 

 

 

 

 

 

 

 

项目简要介绍:(产品及服务描述、用途和特点)

 

(可另附页)

申请人关于有关问题的声明:

1.申请入驻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服从基地管理,接受基地评估。

2.项目无任何产权纠纷,申报表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推荐意见:

学院领导签名: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吉首大学学生创业项目计划书编制说明及提纲

一、相关说明

1、商业计划书要严格按照编制提纲的项逐条进行编写。

2、商业计划书要用A4纸打印;编写时,小标题用黑体号字编写,正文用仿宋体号字编写。

二、编制提纲

1、计划书封面(项目名称、编制人、编制时间等)与目录

2、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拟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股份比例;主营业务;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信息。)

3、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主要经历等。)

4、产品/服务描述(产品/服务介绍;产品技术水平;产品的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特性;产品的竞争优势。)

5、研究与开发(已有的技术成果及技术水平;研发队伍技术水平、竞争力及对外合作情况;已经投入的研发经费及今后投入计划;对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

6、行业及市场(行业历史与前景;市场规模及增长趋势;行业竞争对手及本公司竞争优势;未来3年市场销售预测。)

7、营销策略(在价格、促销、建立销售网络等各方面拟采取的策略及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

8、管理(机构设置;员工持股;劳动合同;知识产权管理;人事计划。)

9、融资说明(资金需求量、用途、使用计划;拟出让股份;投资者权利;退出方式。)

10、财务预测(前三年及未来3年或5年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回报率等。)

11、风险控制(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12、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与合伙人身份证明材料及需要提交的项目有关其他材料。


附件3:

                                             编号:                    

 

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孵化项目入驻协议书

 

甲方: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乙方:                          

 

为规范创业项目入驻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营造良好的创业孵化氛围,促进创业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查论证,认定乙方申请项目(或企业)符合入驻孵化的条件,准许进驻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培育孵化。

二、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核定乙方申请入驻项目的孵化期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孵化期内,甲方将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乙方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孵化场所,并可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四、项目孵化期间,甲方将按规定对乙方孵化项目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乙方须配合并自觉接受考核评估。

五、孵化期满后,乙方如确需继续使用孵化场地,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延长孵化期最长一年,期间将全额收取租金。

六、乙方在入驻孵化期间所发生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网络与通讯等费用,必须按甲方及相关部门规定缴付。

七、甲、乙双方签订本孵化协议的同时,须签订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按协议和合同规定行使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八、乙方应在项目正式入驻后合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九、甲方仅为服务机构,甲方提供的服务与乙方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和法律连带责任。在入驻孵化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吉首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孵化协议,收回房屋,并为乙方办理退出相关手续。

十、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相关部门仲裁。

十一、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及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主管领导(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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